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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需要條件有哪些?

強制措施 閱讀(7.46K)

批准逮捕需要條件有哪些?

一、批准逮捕需要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撤回提請批准逮捕存在的原因

雖然刑事訴訟法和相關都沒有規定公安機關在提請批准逮捕後可以撤回提請批准逮捕,但這種做法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是較為普遍的。公安機關之所以有時會提出撤回提請批准逮捕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是在對犯罪嫌疑人提請批准逮捕後,出現了新的證據,證明該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不應當逮捕,公安機關為維護公正形象,主動向檢察機關提出撤回提請批准逮捕的要求。

二是提請批准逮捕後,犯罪嫌疑人家屬主動表示可以提供保或繳納保證金,而根據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和實際情況不是必須逮捕的。

三是有時公安機關需要以不逮捕爭取犯罪嫌疑人協助抓獲其他在逃的重要同案犯,而提出撤回提請批准逮捕的要求。四是不批准逮捕率過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安機關偵查質量不高,至少是對提請批准逮捕把握不準。一些公安人員有時會表示,如果不能批准逮捕,他們可以撤回提請批准逮捕,以避免出現不批准逮捕的結果。

還有一種情況,是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不能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時,主動與公安機關溝通,建議公安機關撤回提請批准逮捕。檢察機關准許或建議公安機關撤回提請批准逮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一是可以避免錯誤批准逮捕或錯誤不批准逮捕的風險。二是如果檢察機關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往往是在作出決定後才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又必須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來講比較突然,來不及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準備工作,准許公安機關撤回提請批准逮捕可能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更有利於公安機關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準備工作。三是可以減少審查逮捕工作量。

在刑事強制措施中,逮捕可以說是強度最大的。而對於採取逮捕措施的條件要求,也是十分的嚴格。同時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權,法律規定是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而公安機關只有執行權,並無決定權。至於簽發逮捕令,一般是由公安機關的負責人來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