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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要求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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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要求的條件有哪些?

一、不予批捕要求的條件有哪些?

不批准逮捕是指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人犯,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要求逮捕人犯時,必須報請人民檢察院批准。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應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立即將被拘留者釋放。如公安機關對不批准逮捕決定持有異議,可以要求複議,意見不被接受時還可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型別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三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不予批捕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可以分兩種進行區別,一種是涉及到犯罪的,但犯罪分子不適用於批捕的,如果身體患病,或者女性正在孕期的等等;另一種是沒有犯罪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的,也是可以不予批捕的,司法機關不予批捕也應當對當事人說明相關原因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