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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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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條件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被檢察院帶走 請問檢察院批准逮捕的證據條件是怎樣的

對於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條件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一、基本條件(3條件均需滿足)

1.證據方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刑罰方面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危險方面僅採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危險發生的。

二、直接逮捕(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並且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罰且曾經故意犯罪的。(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罰且身份不明。

三、轉化型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