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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強姦罪怎麼判刑?

強姦辯護 閱讀(1.59W)

一、刑法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定

未成年犯強姦罪怎麼判刑?

刑法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作如下規定:

(1)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此外,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二、未成年犯強姦罪怎麼判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並應充分考慮其實施犯罪的目的和動機,以及犯罪的年齡、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現、成長經歷等因素。具體分析如下:

(一) 把握全案整體和個案的區別,不能“一刀切”

1、 對未成年人的強姦案要有整體把握,即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量刑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構成強姦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從重處罰。

(二) 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的適用情況

未成年人強姦案件應當依法考慮的法定情節有初犯、自首、立功、從犯、脅從犯、未遂、預備犯、中止犯等。應當將法定情節作為確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據,再考慮酌定情節。既不能將法定情節作為唯一的量刑標準,忽視酌定情節,也不能強化酌定情節而弱化法定情節,應該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終合考慮。

1、針對的犯罪主體是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衡量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犯罪,要同時構成三個要件,即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法當罰性。如雙方是戀人關係或其他關係發生了性行為,沒有強迫,完全是出於自願,對於這樣的越軌行為,我們只能通過道德手段加以糾正。

(1) 強姦罪的本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係; 刑法保護的是婦女的性自由?還是婦女的貞操權? 我國的強姦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

(2) 犯罪物件,婦女,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須非雛妓)。強姦屍體不夠成強姦罪,應構成侮辱屍體罪;

(3)行為方式:“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達到致使被害婦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狀態;暴力、脅迫手段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婦女熟睡、重病、暈倒;冒充被害婦女的丈夫、情人迷姦;

(4) 違背婦女意志的理解:必須行為人認識到婦女不同意,且被害婦女確實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少一個,就不成立。

三、未成年人強姦能不能判緩刑

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暫緩量刑、緩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緩刑的適用條件主要有:1、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3、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我國《刑法》規定有相關規定,犯強姦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因此,雖然強姦罪最低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犯強姦罪,且認罪態度好,可以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甚至可以請求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