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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強姦罪判幾年刑

強姦辯護 閱讀(2.36W)

未成年人強姦罪判幾年刑

強姦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4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就是說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是可以構成強姦罪主體的。此時,對這裡涉嫌強姦罪的未成年人該如何判刑呢?接下來,本站為您帶來未成年人。強姦罪判幾年刑的文章,僅供參考

未成年人強姦罪判幾年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並應充分考慮其實施犯罪的目的和動機,以及犯罪的年齡、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現、成長經歷等因素。具體分析如下:

(一) 把握全案整體和個案的區別,不能“一刀切”

1、 對未成年人的強姦案要有整體把握,即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量刑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構成強姦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1)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 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從重處罰。

(二) 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的適用情況

未成年人強姦案件應當依法考慮的法定情節有初犯、自首、立功、從犯、脅從犯、未遂、預備犯、中止犯等。應當將法定情節作為確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據,再考慮酌定情節。既不能將法定情節作為唯一的量刑標準,忽視酌定情節,也不能強化酌定情節而弱化法定情節,應該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終合考慮。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未成年人犯強姦罪如何處罰,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1、針對的犯罪主體是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衡量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犯罪,要同時構成三個要件,即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法當罰性。如雙方是戀人關係或其他關係發生了性行為,沒有強迫,完全是出於自願,對於這樣的越軌行為,我們只能通過道德手段加以糾正。

3、必須是偶爾、而且是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解釋使用的“偶爾、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是給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留有一定的空間。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不能適用死刑。而在未成年人強姦罪中,我們需要從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對未成年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強姦罪的量刑基礎上從輕或減輕處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