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但要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的,犯強姦罪的,要負刑事責任,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有法定加重處罰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時,按照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強姦罪的法定加重處罰情形有: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