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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的特徵有哪些?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7W)

信用卡詐騙罪的特徵有哪些?


信用卡詐騙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對於民事主體來說,只要掌握了對方實施詐騙行為的證據,就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希望得到救濟的請求,對於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而言,則需要知道信用卡詐騙罪的特徵有哪些,從而才能更好的保護其他民事主體的權益。


一、信用卡詐騙罪有哪些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作廢的犯罪行為,後者為合法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信用卡詐騙罪的特徵是比較複雜的,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是信用卡的犯罪主體,但是犯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活動的管理秩序,故而量刑是比較重的,對於那些惡意透支信用卡的情形,還有可能會觸犯刑事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