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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投毒犯罪中止構成嗎?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1.69W)

一、投毒送醫院是犯罪中止嗎

行為人投毒犯罪中止構成嗎?

投毒送醫院是犯罪中止。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中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1] 。

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這是一條精練概括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許多棘手的問題。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態有複合之處,單根據法條的規定是難以準確認定的,需要對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有一個清楚的把握。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對這一個犯罪情節也應該有清楚的認識。

隨著世界範圍內刑法理論的客觀主義向主觀主義的演變,刑法學家們的視角從以犯罪行為為中心向以犯罪行為人為中心轉變,因此,犯罪中止成為順應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設立的一項制度。我國刑法將故意犯罪停止形態分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四種具體形態,各種形態之間界限分明。在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大多數國家的犯罪中止屬於犯罪未遂的一種特別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礙未遂和中止未遂兩種,但在處罰時對中止有特別規定,如現行《德國刑法典》第22條規定:“行為人已直接實施犯罪,而未發生行為人所預期的結果的,是未遂犯”,第24條第1項又規定“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或者主動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處罰。”也有少數國家如法國、西班牙等將障礙未遂與中止未遂在立法上明確加以區分。可見我國的未遂犯即大陸法系的障礙未遂,而犯罪中止則是中止未遂。應該說我國刑法將犯罪中止從未遂犯中獨立出來是考慮到了在中止犯罪的構成要件與處罰上都與障礙未遂有著十分明顯的區別。

從我國現行刑法第24條第1款的規定來看,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或放棄犯罪,這種情形一般稱為普通的犯罪中止;二是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實行行為終了而犯罪結果最終出現之前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一般稱為特殊中止。①兩者的構成要件略有區別。犯罪中止具體的構成要件,刑法學界曾提出了二特徵說、三特徵說和四特徵說。其中三特徵說和四特徵說影響較大。三特徵說一般認為犯罪中止構成要件中包括時間性、自動性、有效性要件。四特徵說認為在三特徵說基礎上還有一個客觀性要件,即認為犯罪中止不僅主觀上要自動停止犯罪,還要客觀上有中止行為。筆者認為客觀性要件可以包容於自動性要件中。我國刑法遵循的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學說,將自動性分為內心的主動停止和行為上的客觀停止固然有一定必要性,但無須割裂開來進行論述。筆者擬從三要件說來分析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非常容易混淆,犯罪中止相當於行為人自己放棄了犯罪的行為,但是犯罪未遂是因為某些客觀的原因導致沒有辦法繼續犯罪下去,所以被迫的停止實施犯罪行為,在主觀惡性上存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