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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案件的入罪標準是什麼?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3.06W)

一、生產銷售假藥案件的入罪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案件的入罪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案件的入罪標準是: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以上都會被立案處理。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犯罪的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2、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3、犯罪的客體要件

犯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4、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