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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產銷售假藥罪涉案金額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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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生產銷售假藥罪涉案金額的規定是什麼?

浙江省生產銷售假藥罪涉案金額的規定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是不設立案金額的,無論生產、銷售多少都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物件的;

(四)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五)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准文號,且屬於處方藥的;

(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司法機關根據檢驗結論,結合假藥標明的適應病症、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況認定。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認定的注意問題

(一)本罪為危險犯

所謂危險犯,通俗講就是隻要具備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危險就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對本罪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嚴重危害危害人體健康”,故只要具備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二)假藥

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汙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三)生產、銷售行為

法律沒有對本罪的生產、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解釋,一般認為,所謂生產是從原料投入到產品出產的全過程,包括原料的採集、收集、配製以及加工、製造等行為。所謂銷售是一般指對人有償提供商品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具有

(1)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

(2)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裝置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

(3)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

(4)提供廣告等宣傳等情形之一的,以本罪的共犯論處。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此時生產銷售假藥這種行為就是屬於嚴重的傷害到了他人的生命安全,而且在生產的過程中只要實施的這種行為不管產生的金額有多大或者多小,那麼都會按照此條款來進行處罰,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