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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賠償如何申請複議

國家賠償 閱讀(3.2W)

一、關於國家賠償如何申請複議?

關於國家賠償如何申請複議

1、複議申請的提出和受理。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後,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受理賠償請求、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數額、賠償方式等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通過複議程式予以解決司法賠償爭議。

複議機關接到複議申請書後,應及時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分別就不同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

(1)賠償請求人未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出複議申請的,複議機關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2)收到複議申請的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的,應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正確的複議機關提出申請。

(3)超過法定期限提起復議申請的,應決定駁回。請求人對駁回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賠償委員會決定。

(4)賠償請求人的複議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2、對複議申請的審理和決定。複議機關受理複議申請後,應指定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工作人員辦理。工作人員應當調查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同時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與請求人就賠償數額、賠償方式和期限進行協商。複議機關應當聽取賠償義務機關的意見。複議可以採取書面方式審理,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採取其他方式審理。

二、刑事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的複議程式跟一般的行政複議程式都是一樣的,只要當事人確認到底是哪個單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行,比如是工商部門的執法行為涉嫌侵權,那就應該向工商局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時,要提供關於申請國家賠償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