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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申訴書範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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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申訴書範本是什麼?

國家在進行行政和司法等活動的時候可能會由於某些國家工作人員的失誤或其他的一些原因,對當事人做出了一些錯誤的決定或判決,這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對此國家需要做出賠償。而當事人就要寫國家賠償申請書了。本文就為大家整理了一篇國家賠償申訴書範本,給大家作為參考。

國家賠償申訴書

個申賠[2013] 第二份書函 申訴人:某某某 系受害人 黨員 男 19**年*月*日出生 漢族 ***省************* 現住***市**區 郵編:******聯絡方式:131******** 137********

被申訴人:某某某地區法院 院長:****

地址:某某區某某路10號 郵編:******

申訴事項 請求撤銷**市第**級人民法院(2013)二中法委賠字第00005號國家賠償決定書,依法確認第**級人民法院在沒有公開開庭示證、質證十三組證據情況下,申訴什麼也沒有看到雙方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枉下決定,請求撤銷並依法公開重審聽證、示證。

申訴內容

一、依法對**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賠償決定書海公刑賠字[2012]008號不予賠償 決定;依法對**市公安局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京公賠復字[2013]第1號不予賠償決定;**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決定書這三份法律文書不予賠償決定的證人證言、相關書證以及雙方調查筆錄進行提供給申訴人,申訴人對這三份決定書載明的事實及證據不服;並根據列行賠償義務證據和調查筆錄提供給申訴人後提出異議,並申訴開庭當庭質證聽證、糾正三決定書錯誤決定,依法重新確認並開庭當庭對質審理,而不是不公開也不提供審理調查筆錄和證據質證枉下決定。

二、依法提供對申訴人實施傷害的**、**、“**”等三人身份資訊;不毆 打暈打傷怎麼體檢怎麼會強行體檢,還將門牙打斷並開庭當庭質證;海淀看守所明知申訴人第19天遞交給海淀檢察院王福荃、劉勇兩份控告和筆錄,對其監控錄影刪除並未保留,顯然已經觸犯我國刑法徇私舞弊、包庇和瀆職枉法;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二中院未調取控告和筆錄這兩份證據,枉斷決定國法何在?

三、依法對**市公安局**分局刑事賠償決定書載明審理查明部分內容,申訴 人一直予以配合提供證據證明“一直配合”,對這份決定載明申訴人一直予以配合,未提出身體不適欄位,和此份決定書載明的到309醫院形成語言邏輯矛盾,顯然這份決定無效並已經構成隱瞞包庇行為,請依法撤銷該決定,另外正常在看守所醫務體檢就可以入所,不配合體檢才遭受暴力毆打頭部打暈致左下側切齒打折致病(在309醫院);309醫院對其顱腦部分進行CT檢查,醫生建議做神經檢查,杜三人直接將滿口是血的申訴人抬回看守所並收押、依法提供體檢簽字和手印不是我按上去的收押體檢手續,我沒有簽字並撅手指按上去的手印;被打後入所後架到402監室後多次暈厥併到999急救中心搶救過的事實。請將999急救中心血樣、血壓、CT和核磁掃描相關證據進行提供。多次檢查都是表徵檢查(即抽血、測血壓、CT)、並未對打傷後麻木、暈厥、門牙打折、眼睛觀察事物黃色等症進行神經檢查和司法鑑定,孟維新管教做的筆錄已經記錄及看守所出所到999急救中心審批手續。

四、將申訴人初訊問筆錄、體檢手續、收押物品清單和逮捕手續等影印件、管教 和檢察官做的20份筆錄、監控錄影進行提供,這是此次賠償關鍵證據鏈,足以證明我為什麼不簽字,他們對不簽字怎麼作為的;監控錄影記錄抬到看守所、打傷後架到402監室並多次暈厥,以及記錄相關財產沒有登記也沒有返還所以我未簽字;在402、702兩監室體罰虐待; 並要求開庭聽證審理此案;因為第19天已通過海淀檢察院王福荃接收控告及筆錄,402管教孟維新也做了筆錄;到702監室申訴人又向海澱檢察院駐所劉勇檢察官遞交第二份控告,與此**也做了筆錄;對其這三份筆錄和控告處理意見要求確認並提供給申訴人。而二中院賠償委員會並未提供給申訴人所有證據 ,要求提供。

五、申訴人在402監室多次做過筆錄要求二中院賠償委員會提供9份及前20天 監控錄影;以到702監室多次做過筆錄要求提供8份及前7天監控錄影,如不能提供監控錄影和申訴人列行要求提供的證據,則證明三份決定書是錯誤的,要求撤銷重新開庭審理並確認證據與事實;本人簽字和不簽字的均形成事實證據鏈;這17份筆錄其中有我做的證據記號,說明虐待事實存在;看守所放縱犯人強迫、體罰和虐待申訴人。

六、對兩級公安機關決定書載明本機關認為:不存在毆打、虐待行為、不存在侵 犯財產權進行開庭當庭舉證質證;並對眼睛觀察事物全然黃色、門牙打斷、長期虐待坐涼板、財產損失至今也未返還等所致後果賠償義務機關負有舉證責任;因為你對其致害行為不承認,所以必須提供合法證據,那就是監控錄影,對不能提供監控錄影后果(因為入所時提交了控告),應推定過錯責任,應負完全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七、**市第**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決定書(2013)二中法委賠字 第00005號決定書中明顯調查事實不充足、證據確實不充分(控告後保留監控錄影缺失),並未提供申訴人上述證據及證人證言進行質證,也未提供監控錄影等申訴人認可證據證明兩級公安機關決定書的正確性,應重新確認證據,重新聽證開庭審理此案,當庭舉證質證,而不是申訴人要求提供的證據什麼都不提供的情況下,一紙決定書,否決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和事實,為了讓案件更透明,更具有國法性和公信力;此次未提供13組證據情況下,草率枉法決定,對其申訴人合法權益得不到維權申張保障,以及國家法律的嚴重破壞和瀆職,申訴人要求糾正、監督和開庭聽證公開再審。

十三組證據

第一組證據:“**院”賠償委員會應以申訴人在**看守所第19天遞交的第一份控告,以及檢方***和*看**做的筆錄,以及檢方調取的監控錄影做為案件的突破口,以及檢方給申訴人答覆;如果*檢***,第二份控告**不能提供監控錄影和書面答覆,二人以及看守所均構成犯罪,應承擔全部責任,推定事實包庇及刑事責任;

第二組證據:申訴人分別向檢方**、**遞交兩份控告;

第三組證據:申訴人分別向檢方***、**遞交兩份控告答覆及做的筆錄;

第四組證據:通過看守所遞交給檢方控告時,孟維新做的關於左側下切齒被打斷筆錄;

第五組證據:對申訴人實施傷害刑訊逼供的**、**等三人身份資訊,抓捕時**和**(因為知姓氏代稱),什麼原因申訴人不簽字,當庭聽證、舉證、示證和質證;

第六組證據:海淀看守所枉法,將打傷人員收押,包庇杜三人犯罪行為;(申訴人家人分別請兩名律師接見,兩名律師均將傷害和刑訊逼供等行為告知家屬),看守所明知申訴人通過一科第19天遞交控告,對監控錄影不提供顯然已經構成犯罪; 第七組證據:對**分局刑事賠償決定書載明審理部分內容,“申訴人”一予以配合,提供證據證明,對未提出身體不適欄位,和此份載明到309醫院形成邏輯矛盾,顯然這份決定無效並已經構成隱瞞包庇,應依法撤銷;

第八組證據:在**看守所,體檢形式、求醫形式要求所方提供相關手續;

第九組證據:什麼原因到309醫院,及入所體檢手續;為什麼沒有簽字有手指印(三民警“**”撅手指按的手印);

第十組證據:對左側下切齒打斷,眼睛觀察事物全然黃色,要求司法鑑定傷殘等級;

第十一組證據:抬到看守所、架到402監室監控錄影,309醫院監控錄影,在監室402多次暈厥,多次到醫務室,又到999急救中心等審批手續和相關調查筆錄,二中院應與海檢方索取;海檢方不能提供,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

第十二組證據:將申訴人初訊筆錄(**和**做的)、體檢手續(誰經手未知)、收押物品清單(經手簽字情況)和逮捕手續等影印件,做為證據提供因為這些可以形成證據證明事實存在,還有管教孟維新和管教黃海分別做的9份和8份生活筆錄,黃海應再加一份(總計18份)、以及在402監室前20天監控錄影;702監室前7天監控錄影以及入所監控錄影;

第十三組證據:**公安分局隸屬單位**、**和**三民警,及所屬單位看守所對自己違法行為不承認承擔監控錄影提供責任,否則決定書是無效的,如果提供不了,已經構成犯罪,因為第19天申訴人遞交控告給所方和檢方;監控記錄所致後果和事實

1、對申訴人毆打;

2、對申訴人體罰、虐待;

3、財物至今也未返還;

4、強迫、體罰和虐待等書證申訴人均做了證據性記號,還有強迫書證;及海淀市公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對決定書列行的證據及調查筆錄當庭示證、聽證和質證。

以上就是一篇國家賠償申訴書範本。其實即使是在我國的國家機關也會發生一些錯誤,因為國家機關的執行是要靠國家工作人員來執行的,而國家工作人員也同樣是人,是人就會犯錯。而國家能做的就是做好國家賠償工作,同時完善程式,降低這類事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