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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盜嬰幼兒的以綁架罪定罪的情形是什麼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6.53K)

一、偷盜嬰幼兒的以綁架罪定罪的情形是什麼?

偷盜嬰幼兒的以綁架罪定罪的情形是什麼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以綁架論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關於綁架罪執行死刑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不同的犯罪行為當中,犯罪嫌疑人偷孩子的目的都是不一樣的,但其實對於家長來說,發生這種偷孩子的犯罪行為,某種程度上也可能是監護人沒有履行到監護職責。在譴責犯罪嫌疑人的同時,監護人也一定要時刻注意保障孩子各方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