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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與綁架罪的區別具體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3K)

一、拐賣兒童罪與綁架罪的區別具體是什麼

拐賣兒童罪與綁架罪的區別具體是什麼

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綁架人的財物、扣押人質為目的,後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兒童為目的。

二是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綁架的物件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後者則僅指兒童。

二、拐賣兒童罪如何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241、242條對拐賣兒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刪節,只保留拐賣兒童內容):

《刑法》第240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242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277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是家人的希望。拐賣兒童是刑事犯罪情節最輕的量刑標準也是判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情節比較惡劣的會判無期徒刑或者是死罪。婦女和兒童是弱者,在中國有專門保護婦女和兒童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