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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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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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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肇事逃逸

1.存主觀故意明知道發事故未停車保護現場、未搶救傷員、未及向公安機關報案駕車或者棄車逃跑2.逃跑目逃避律追究或者民事賠償(特種車輛執行緊急、特殊任務發事故駛離事故現場情形截同其目完執行緊急、特殊任務保證保障其任務目標受更嚴重、預知.)兩點看交通肇事逃逸事實立說應全部承擔逃逸說產切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兩概念雖逃逸情節惡劣並嚴重(員輕傷車輛損失)尚構犯罪民事賠償用說要全部承擔尚未構犯罪未觸犯《刑》依據《交安》第99條1款項及2款.處2000元15行政拘留.點慘能再車-----吊銷機車駕駛證且終等領取機車駕駛證 建議民事賠償快速調解解決或者私期處罰相應輕若院解決處罰要重些.短平快爭取行政處罰前迅速處理掉民事賠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