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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拐賣兒童罪的區別是什麼?

婦幼權益 閱讀(4.96K)

一、綁架罪拐賣兒童罪的區別是什麼?

綁架罪拐賣兒童罪的區別是什麼?

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顯區別:

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綁架人的財物、扣押人質為目的,後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為目的。

二是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綁架的物件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後者則僅指婦女兒童。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物件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祕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綁架罪和拐賣兒童罪的犯罪事實都是非常惡劣的,我國法律上對兩種犯罪事實的處罰都是非常嚴重的。另外對於綁架罪的過程中,還造成了人員傷亡的,或者故意傷害的,那麼還需要按照故意傷害罪與綁架罪數罪併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