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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幼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強姦辯護 閱讀(2.17W)

1、客體要件

強姦幼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幼女,依照本法的規定,是指不滿14週歲的女性。幼女與未成年女性是不完全等同的兩個概念,後者除包括幼女外,還包括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少女。《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於幼女在智力發育和生殖器官發育方面都處於不成熟的狀態,對於性交的性質、後果缺乏辨認能力,身體對性交也缺乏承受力,所以本法對幼女的身心健康進行特殊保護。正是基於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發育狀況的特點,刑法規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與之發生性交的,就構成姦淫幼女罪,而不論幼女是否同意,行為人是否採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同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至於行為人使用了什麼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對構成本罪均無影響。而且只要雙方性器官接觸就構成犯罪既遂。這是由幼女的生理特點和國家對幼女的特殊保護政策決定的。

姦淫幼女罪的行為物件,只能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姦淫已滿14週歲以上的少女,如果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姦罪。

3、主體要件

姦淫幼女罪的主體與強姦罪一樣,一般為14歲以上的男子。本法第I7條第Z款對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規定,明確了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對8種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其中包括“強姦”,但未明確列舉出“姦淫幼女”。但本條第2款規定了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處”,可以將姦淫幼女視為強姦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將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納入姦淫幼女罪的主體範圍,並無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之嫌:而且,從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出發,主張姦淫幼女罪的主體包括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也是十分必要的。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有姦淫的目的,這是區別姦淫幼女與猥褻幼女的關鍵。

構成姦淫幼女罪是否必須以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為條件,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我們認為,既然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且幼女又是其中一個必備的構成要件,就理因承認行為人只有在明知所奸物件是幼女時,才能構成姦淫幼女罪,但這並不意味著行為人必須明知幼女實際年齡未滿14週歲。因為決定幼女的實質標準是人的身心健康發育不成熟這一特徵,這也正是決定姦淫幼女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本法單獨設罪予以嚴厲打擊的主要依據。因此,只要行為人明知對方發育尚未成熟,被奸之後其身心健康將會受到摧殘,就可認定行為人已經知道對方是幼女,主觀上也就完全具備了姦淫幼女罪所要求的主觀惡性。至於法律規定的未滿14週歲這一界限,只是幼女發育未成熟這一特徵在法律上的表現,兩者本質上是一致的,是內容和形式的關係。要求行為人明知的,當然是實質內容,而非形式。未滿I4週歲,只是立法者為司法人員提供的一個客觀的、統一的判斷幼女的標準,主要是為了便於法制的統一,它並不是行為人必須明知的要素。明知對方未滿14週歲,當然也就明知對方是幼女。反過來,只要明知對方是幼女,即使不知道對方未滿14週歲,對構成姦淫幼女罪主觀方面的明知也沒有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