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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入室持刀搶劫殺人判多少年?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2.5W)

一、行為人入室持刀搶劫殺人判多少年?

行為人入室持刀搶劫殺人判多少年?

持刀入室搶劫殺人縱火的這種行為最低會被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個人認為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在犯罪嫌疑人的這一系列犯罪過程當中,首先是入室搶劫罪,其持有故意殺人罪的嫌疑,最後,縱火罪也是一個單獨的罪名,犯罪性質可以用極其惡劣來形容。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屬複雜客體。搶劫罪侵犯的物件是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和他人的人身。但是,對於搶劫犯來說,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比,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本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只是搶劫,在整個犯罪過程當中從來就沒有傷害人的這種犯罪意圖,這尚且存在著可以被原諒、被從輕處罰的機會,可題中犯罪嫌疑人的所作所為可以用瘋狂來形容,在法治社會肯定是不允許存在這樣的暴徒的。證據確鑿的話一般都是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