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仲裁>

起訴仲裁是否重複

仲裁 閱讀(1.85W)
起訴仲裁是否重複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起訴或申請仲裁是否重複

您好,關於起訴或申請仲裁是否重複的問題,一般共同之處表現在:

    1、處理爭議的主體都是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設立的專門機構,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

    2、仲裁和訴訟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式進行。

    3、仲裁和訴訟中的某些規則和制度是相一致的。例如兩者都包含有保全措施、調解、迴避和時效等制度。

    4、仲裁裁決與訴訟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區別則主要表現在:

    1、管轄的依據不同。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具有強制性。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由雙方當事人自願約定,具有自主性,且這種自主性有排斥法院管轄的效力,但仲裁協議必須明確約定仲裁事項和仲裁機構。

    2、受理範圍不同。仲裁委員會只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和行政糾紛案件不能仲裁。

    3、審理適用的程式不同。仲裁適用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由當事人選擇仲裁員辦理案件,當事人可以就具體程式進行約定。而訴訟則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約定。

    4、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仲裁實行不公開原則,案情、開庭、裁決均不公開,除非當事人協議公開。而訴訟則實行公開原則。

    5、審級不同。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其特點為:

    1、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仲裁機構、仲裁事項、仲裁庭組成方式以及其它具體程式,可以選擇仲裁員辦理案件。

    2、仲裁程式簡便、靈活,期限比較短,處理糾紛的速度較快、成本較低。

    3、仲裁不公開進行,開庭審理的環境比較寬鬆,保密性強,可防止洩露當事人不願公開的情況,避免影響商業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