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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提起上訴的,裁決結果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仲裁法相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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