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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不能提起勞動仲裁或者行政複議。罪犯參加勞動,不是《勞動法》所確認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只能接受《監獄法》及其配套的規章制度的調整。但罪犯依法可以獲得工傷賠償的相關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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