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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撤訴後能否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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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撤訴後能否重新申請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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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撤訴流程

在當事人對勞務合同產生歧義的時候,可以通過仲裁來進行申訴。當想要撤銷訴訟的時候,需要走一定的相關法律流程。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撤回仲裁申請的,案件受理費應當全部退回。

仲裁庭組成後,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費。

申訴人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申請人申請撤訴必須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請。

二是撤訴申請必須由申訴人提出。

三是撤訴的目的必須正當。申訴人申請撤訴並不一定就會得到批准。仲裁庭還要對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申請是因為規避法律,另一方當事人的脅迫或者撤訴的結果會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那麼該撤訴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