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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生效證明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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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生效證明申請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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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沒生效可以申請仲裁嗎


這個是可以的。我們作為民事糾紛的救濟途徑,仲裁當然應具有更高的效力,但又不能一概否定工傷認定部門對勞動關係事實的認定。如果工傷認定之前已經勞動仲裁,或在工傷認定程式中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作出勞動關係的仲裁裁決應作為工傷認定的依據。但如果在工傷認定作出後,相對人對其中的勞動關係事實認定不服,又不提起行政訴訟,而是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恰好又作相反認定的,該裁決是否影響工傷認定決定的效力?應當承認勞動仲裁裁決的權威性。但在工傷行政認定行為生效後再申請對勞動關係仲裁的,不利於行政穩定及效率。這涉及行政效率與民事權利保護的權衡,為了更好地平衡,在工傷認定程式中應注意釋明,告知相對人可對勞動關係申請仲裁,徵求是否申請,若放棄申請或認定程式結束前仍未申請的,可認為相對人放棄申請仲裁權利,可由工傷認定部門進行事實認定或由工傷認定部門委託勞動仲裁機構出具意見書。對該工傷認定中的事實認定,相對人不得再申請勞動仲裁,只能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