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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應當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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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應當裁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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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哪些事項

再審申請書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依法向作出該法律文書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二、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再審申請人,其對方當事人為再審被申請人。

三、申請再審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

四、申請再審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列舉的事由提出。

五、再審申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再審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