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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超出仲裁申請裁決怎麼辦?

仲裁 閱讀(3.06W)

一、根據法律規定超出仲裁申請裁決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超出仲裁申請裁決怎麼辦?

超出仲裁申請裁決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當事人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最終裁決可能高於或低於所請求的具體數額,這種情況與法律規定的超範圍仲裁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在此不應當將法律規定擴大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二、勞動爭議有哪些解決方法?

解決勞動爭議有四條路可以走,第一條就是當事人雙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行協商。

第二條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用人單位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

第三條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地方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在各地勞動行政管理機構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這裡非常值得注意的就是這個六十天的期限,一旦超過六十天沒有申請勞動仲裁,當事人就將喪失仲裁和訴訟的權利救濟機會。

最後一條途徑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提起訴訟是有前提的,必須是在經過了第三條途徑後仍不能解決勞動爭議,才能夠採取,即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打“勞動官司”時,仲裁是一個必須的前置程式。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仲裁裁決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很多的人員他們經常是需要對於自己的糾紛進行解決的,但是又覺得去法院進行訴訟這種方式比較麻煩,所以採取了仲裁方式,但是仲裁程式護著內容違法也是可以提出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