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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賭場判刑是什麼樣的 | 追訴標準是什麼樣的?

治安管理 閱讀(1.39W)

為了淨化社會上一些不良的風氣,國家對賭博的問題越來越重視,不少人為了躲避法律的處置,便開始選擇在網路上開設賭場從而從中獲得收益,其實不管是在哪裡開始賭場,不管是在網路上還是在現實當中都是可能會觸犯法律的,那麼網上賭場判刑是什麼樣的,追訴標準是什麼樣的?

網上賭場判刑是什麼樣的,追訴標準是什麼樣的?

一、判刑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追訴標準是什麼樣的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在網路上開設賭場其實和在現實中開設賭場的目的是一樣的,而且運作的模式也差不太多,所以說網上賭場判刑和一般的開設賭場所判處的刑罰也是差不多的,一般來說在網路上開始賭場那麼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一下的刑罰,當然如果情節嚴重的話,那麼還可能會被判處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