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治安管理>

擾亂法庭調解秩序處罰

治安管理 閱讀(2.74W)

如果有人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告訴其行為的法律後果,並對其行為加以制止;對不聽制止,仍然繼續違反法庭秩序的,可以讓法警將其強行帶出法庭;對那些態度惡劣,造成的後果、影響比較壞,損害法庭的尊嚴,使審判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擾亂法庭調解秩序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