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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法庭秩序罪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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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法庭秩序罪處罰規定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場所,既包括專門用於審理案件的正規固定場所,也包括臨時審理案件的場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有利於案件的審結,對於故意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刑法也沒有放縱,進行了嚴格規制。下文中小編就來告訴大家擾亂法庭秩序罪該怎麼處罰。

一、什麼是擾亂法庭秩序罪

(一)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概念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二)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法庭開庭審理案件的正常活動和秩序。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從犯罪時間看,犯罪行為只能發生在法庭開庭審理過程中;從犯罪地點看,本罪限於開庭審理案件的法庭內;從犯罪行為來看,須是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且僅限為自然人。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實施該行為,對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信任的態度。

二、擾亂法庭秩序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三、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表現形式

從犯罪行為來看,須是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的多人,所謂鬨鬧,是指在法庭上或法庭周圍進行起鬨喧譁、吵鬧、攪亂、喧鬧、指責、誹謗、辱罵、播放噪音等活動,以干擾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所謂衝擊,主要是指未經允許、不聽勸阻,強行闖入法庭;向法庭投擲石塊、泥土、汙穢物品;在法庭上毆打當事人及證人、鑑定人、辯護人、翻譯人等訴訟參與人;砸毀、破壞門窗、桌椅、話筒、音響等裝置、設施等等帶有暴力色彩的活動。所謂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即在法庭上毆打執行公務的司法工作人員,包括審判員、陪審員、公訴人、法警、書記員等。

在法庭外毆打正準備參加開庭的司法工作人員,也應視為本罪的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對於不是參加開庭或正準備開庭的司法工作人員實施了毆打行為,如在偵查階段毆打正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詢問證人的偵查人員,在執行階段毆打人民法院執行判決的執行人員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也應是他罪,如妨害公務罪。此外,本罪還必須以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為構成必要。雖有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但若沒有給法庭秩序造成嚴重擾亂,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在認定構成了擾亂法庭秩序罪之後,雖然是在《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中進行處罰,但此時也要充分考慮到具體的犯罪情節,這樣作出的量刑才是比較合理的。值得一提的是,開庭審理的案件,即包括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審判組織既可以是合議庭進行審理,也可以是獨任庭進行獨任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