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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法庭秩序罪司法解釋

妨害司法罪 閱讀(7.79K)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擾亂法庭秩序罪司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法庭規則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

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洩露國家祕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鬨鬧、衝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影的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紀律或者有關法律規定,危害法庭安全、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庭審錄音錄影進行調查核實,並將其作為追究法律責任的證據。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九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禮儀;

(二)不得鼓掌、喧譁、鬨鬧、隨意走動;

(三)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影、攝影,或者通過傳送郵件、部落格、微部落格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

(四)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

(五)不得實施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第二百五十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擾亂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情節較輕的,應當警告制止並進行訓誡;

(二)不聽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

(三)情節嚴重的,報經院長批准後,可以對行為人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未經許可錄音、錄影、攝影或者通過郵件、部落格、微部落格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可以暫扣儲存介質或者相關裝置

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也可以通過決定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通過決定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該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複議申請、罰款或者拘留決定書和有關事實、證據材料一併報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

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並可以建議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百五十二條

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五十三條

辯護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辯護的,庭審繼續進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宣佈休庭。

7、《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

第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對違反法庭規則,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等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強行帶離,執行罰款或者居留。 出現危及法庭內人員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等緊急情況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先行採取必要措施。

8、《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審判警務保障規則》

第十五條

值庭司法警察應當在法庭審判活動開始前進入法庭,確定警衛法庭的位置。 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員,值庭司法警察應當予以勸阻和制止,對不服從勸阻和制止的人員,值庭司法警察在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下,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制止其違法行為或強制將其帶出法庭。 對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員,值庭司法警察應當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予以控制;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的,由司法警察執行。 值庭司法警察在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下,負責傳喚證人、鑑定人,傳遞、展示證據;引導證人、鑑定人出入法庭,並保護證人、鑑定人在法庭上的人身安全。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應當注重訴訟權利平等和控辯平衡。對於律師發問、質證、辯論的內容、方式、時間等,法庭應當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師充分發表意見,查清案件事實。 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可以對律師的發問、辯論進行引導,除發言過於重複、相關問題已在庭前會議達成一致、與案件無關或者侮辱、誹謗、威脅他人,故意擾亂法庭秩序的情況外,法官不得隨意打斷或者制止律師按程式進行的發言。

10、《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妨害審判活動,擾亂法庭秩序的;

(二)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與本案無關或者重複陳述的;

(三)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1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

第十三條

對下列行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一)未經許可進入審判區,經勸阻、制止無效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

(二)嚴重違反法庭紀律,經勸阻、制止無效的;

(三)鬨鬧、衝擊法庭,侮辱、威脅、毆打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12、《關於依法保障法官權利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保障法官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 各級人民法院對影響和妨礙法官履行職權的下列行為,應當進行批評和教育;情節較重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規定予以處理:

(一)拒不服從法官的指揮,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法官依法調查取證、進行財產保全的;

(三)限制或者壓制法官充分表達對案件的處理意見,或者授意、迫使法官拖延辦案、違法裁判、違法執行的;

(四)債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或者有義務協助執行而拒不協助的;

(五)向法官探聽審判祕密的;

(六)為當事人說情、轉送財物,或者約請法官參加由當事人、辯護人或者代理人支付費用的各種活動的;

(七)其他干擾或者妨礙法官履行職權的。

1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二十條

行為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鬨鬧、衝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六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

(一)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影、攝影的;

(二)未經准許以行動通訊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

(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影、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並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