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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和相互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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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和相互鬥毆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聚眾鬥毆可以相互諒解嗎

可以。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聚眾鬥毆的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後,如果聚眾鬥毆的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可以不判刑,如果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