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喪葬費能否從遺產中扣除?
法律沒有規定喪葬費可以在遺產中直接扣除,因為不管死者是否有遺產,子女都有安葬的義務。所以,遺產分配和喪葬費的承擔是兩回事。喪葬費一般是由兒女們協商承擔比例,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的,安葬費可以從遺產中支出;可參照被繼承人的債務來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1、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1、“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不在此限。”
2、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律規定的限定繼承並未對喪葬費作出規定。喪葬費既不屬於應當繳納的稅款,亦不屬於被繼承人的債務。故殯葬義務人支出的喪葬費用,不能從遺產中扣除。
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不在此限。”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律規定的限定繼承並未對喪葬費作出規定。喪葬費既不屬於應當繳納的稅款,亦不屬於被繼承人的債務。故殯葬義務人支出的喪葬費用,不能從遺產中扣除。
綜上所述,法律並未對喪葬費作出規定,喪葬費是對死者家屬的補助,不能從遺產中扣除,清償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可以自願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