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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有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是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一、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援、資金結算服務的;二、受僱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並分成的;三、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四、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五、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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