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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有缺陷的人的陳述有沒有證據效力?

證據調查 閱讀(2.71W)

胖妞19歲,住大雜院,智力殘疾,國小沒有畢業就退學了。但胖妞很勤快,經常幫助鄰居幹活,嘴也很甜,見誰都打招呼。胖妞愛串門,聞到誰家做好吃的就去誰家,主人都會給她點好吃的。鄰居郭大爺56歲,獨身一人,愛喝酒。每次買了酒菜回來,胖妞都要跟進去。郭大爺喝酒時,胖妞總能吃上點雞脖子或者豬頭肉。一天,郭大爺趁這酒勁與胖妞發生了性關係。事後,郭大爺有些後悔。但以後胖妞來了,主動脫衣上床,要求和郭大爺幹那事兒。

精神有缺陷的人的陳述有沒有證據效力?

智殘就是智障。胖妞和郭大爺幹完那事兒,興致勃勃的逢人便講,街坊鄰居都知道了。事情反映到派出所,郭大爺涉嫌強姦罪被起訴了。

法庭上,公訴人宣讀了郭大爺的口供和胖妞的詢問筆錄。兩份言辭證據所述的事情經過包括時間、地點、環境、連具體細節都完全一致。另有一份物證——現場勘查筆錄。其中包括郭大爺家的若干張照片。也與兩份言辭證據完全吻合。還有一個司法精神病鑑定結論:證明胖妞精神有缺陷,屬於無行為能力人。

公訴人認為: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辨別是非,郭大爺明知胖妞精神不正常而與之性交,郭大爺構成強姦婦女罪。

律師辯稱:郭大爺和胖妞的證詞都證明雙方發生的性交行為完全是自願的,郭大爺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手段,不構成強姦罪。

公訴人稱:精神病人沒有識別辨認能力。與精神病人性交,即使精神病人同意,也屬於強姦。司法鑑定結論證明胖妞屬於無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她同意不同意沒有意義。

律師辯稱:既然公訴人認為胖妞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不能作證,胖妞的陳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郭大爺屋內陳設的照片和精神病鑑定結論與強姦無關聯性。本案只有被告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強姦的事實存在。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公訴人稱:胖妞的陳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與被告人口供和現場勘查筆錄完全吻合,可以作為證據。

律師辯稱:既然公訴人承認胖妞的陳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就應當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認定這是一場雙方自願的性行為。根本不存在強姦。不管法庭認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結論還是否認司法精神病鑑定結論,都應當判我的當事人無罪!

法庭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是指一般證人,不包括被害人。胖妞以被害人身份做出的陳述不違背法律。司法精神病鑑定結論認為胖妞無行為能力人,法庭據此認為胖妞對性交行為的性質無認知能力。但被害人陳述的案發時間、地點、場景、具體情節,有被告人供述和現場勘查筆錄佐證,可以認定。

判決結果:郭大爺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