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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要約失效的陳述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3.32W)

一、關於要約失效的陳述有哪些

關於要約失效的陳述有哪些

法律只規定了要約失效的情形,不在這法定情形之內的,要約就不會失效。

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要約失效後,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要約失效後,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民法典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二、要約人要承擔哪些義務

1、形式拘束力。

要約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應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學理上也稱其為要約的不可撤銷性。

我國《民法典》參考了《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以要約可以撤銷為原則,例外地對撤銷作一些限制,明文規定“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的情況下要約不可撤銷。雖然民法典並沒有明文規定要約的形式拘束力,但要約不可撤銷的例外規定已經使要約在很大程度上實質具備了形式拘束力。

要約的形式拘束力實質上是要約人的先合同義務,在合同締結過程中如果要約人違反了該先合同義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要約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強制要約義務。

要約人的第二個義務是強制要約義務。強制要約義務發生在證券法中,指收購者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使其有表決權股份的持有量達到該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時,法律強制其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制度。

強制要約制度是法律根據衡平原則,為收購人設定的一項義務,同時也是目標公司股東的一項權利。其目的在於避免當收購者獲得目標公司的控制股而成為控股股東時,出現歧視非控股股東的現象。

關於要約失效的陳述有要約如果沒有順利達到要約人,並且受要約人沒有履行了要約當中的承諾時,那麼要約可以進行時效。同時如果要約被進行撤銷,以及承諾的具體期限達到,或者受要約人履約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那麼要約就是失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