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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舉證的基本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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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舉證責任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法舉證的基本原則是怎樣的?

根據《新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證據證明標準較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無需舉證,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於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3、對於常識性、生活經驗法則可推導的事實無需舉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1)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3)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4、賦予當事人向法院調取、收集證據的申請權。

主要是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儲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所以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當中,誰發起了民事訴訟的案件,那麼誰就必須要為這個民事訴訟的案件進行舉證,因為當事人他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肯定是有自己的相關訴訟請求的,為了能夠讓自己的民事訴訟請求達到目的,那麼就必須要準備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請求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