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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麼是非法取證罪?

證據調查 閱讀(1.94W)

在我國審理各種案件時,收集證據是辦理案件的重要也是必經的階段,證據也是我們破獲案件的重要環節,那麼在獲取證據時,可能會出現通過非法的途徑來進行取證,在我國是嚴禁使用一切非法行為來進行取證,這一行為也是觸犯了法律法規,被叫做非法取證罪,下面就由小編來為大傢俱體介紹一下什麼是非法取證罪。

到底什麼是非法取證罪?

一、非法取證的種類及認定

從司法實踐來看,非法取證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式收集證據。證據由誰收集,收集證據要遵守什麼程式等等,法律上都有明確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程式收集證據主要表現為:一是以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手段進行取證;二是取證行為不規範;三是非法搜查和扣押;四是收集證據的形式不合法、不完善;五是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證據。

2、司法機關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進行取證。如有的司法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公、檢、法三機關在行使國家刑事司法權上的劃分以及各自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主要職權。

3、眾所周知,律師必須維護服務物件的利益。現實生活中律師角色的異化也是不爭的事實。面對金錢的誘惑,個別律師無視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為給當事人開脫罪責,使出渾身解數,甚至指使他人作偽證,利用會見的機會幫助串供、翻供。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原因

(一)非法取證產生的思想根源。

1、重結果,輕程式的觀念。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式的現象,認為程式是為實體服務的,因而往往只重視結果的公正而忽視過程的公正。有的司法人員在取證活動中,錯誤地認為程式上的事無所謂,只是屬於工作方式和方法的問題,並不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和處理。正是這種只注重結果,不重視程式合法性的觀念,導致取證過程中非法取證現象的一再發生。

2、有罪推定的偵查思維定式。在司法實踐中,有罪推定觀念還在影響著司法工作人員,他們中有些人只讓犯罪嫌疑人供述有罪情節,不允許進行無罪辯解,因為他們在主觀上就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如實交待自己犯罪行為是應當的,而做的無罪辯解,根本就聽不進去,認為是犯罪分子的一貫作風。有的還武斷地認為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這種人不打不老實,不打不交待。

(二)非法取證產生的制度因素。

由於我國法律相關程式規則和證據規則不完善、不健全,導致司法機關的偵查行為、司法監督和證據制度在實踐中或缺乏明確的依據或不具可操作性或互不配套,客觀上給非法取證提供了一定的空間。

(三)非法取證產生的人為因素。

1、人員素質低,缺少應有的職業道德。部分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又沒有經過必要的培訓,缺乏取證的經驗和策略,對法律的新規定和新要求知之甚少,在取證中往往缺少某種具體手續或是未履行某種法律手續,從而出現錯案。還有一些司法人員缺少應有的職業道德,在辦案過程中為了私利或報復他人,往往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行為來製造假案、冤案。

2、司法投入不足,取證技術手段落後。隨著犯罪科技含量的提高,手段也越來越先進,由於司法投入的不足,使得取證技術裝備落後,破獲案件的難度越來越大。在我國,對訴訟活動的各個階段都有訴訟期限的要求,司法人員面對採用高科技手段進行的複雜犯罪,為了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自己承擔的訴訟任務,在依法訊問或者詢問沒有任何結果時,就會突破法律界限。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利用非法的手段獲取的證據,除了法律特批的情況,大部分是不會被採納,更不會被做為審理案件的依據。其實制定這一條法規,不僅是為了保護案件參與人的權益,也是為了確保了司法的公平性,維護整個社會的秩序。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