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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法取證

非法取證就是不正當取證。
從司法實踐來看,非法取證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式收集證據。證據由誰收集,收集證據要遵守什麼程式等等,法律上都有明確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程式收集證據主要表現為:一是以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手段進行取證;二是取證行為不規範;三是非法搜查和扣押;四是收集證據的形式不合法、不完善;五是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證據。
2、司法機關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進行取證。如有的司法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公、檢、法三機關在行使國家刑事司法權上的劃分以及各自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主要職權。
3、眾所周知,律師必須維護服務物件的利益。現實生活中律師角色的異化也是不爭的事實。面對金錢的誘惑,個別律師無視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為給當事人開脫罪責,使出渾身解數,甚至指使他人作偽證,利用會見的機會幫助串供、翻供。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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