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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簡訊可以中斷訴訟時效嗎?

訴訟管轄 閱讀(1.82W)

一、傳送簡訊可以中斷訴訟時效嗎?

傳送簡訊可以中斷訴訟時效嗎?

打電話提出履行請求,或者打電話同意履行義務等,可以構成時效中斷。關於提出履行請求、同意履行義務,可以打電話實施,也可以用其它形式實施。所以,是否實施導致時效中斷的行為很重要,是否採取打電話的的形式不重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式的,應以執行程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如果說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犯是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維權,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也是需要注意事件的訴訟時效,如果說超過了規定的訴訟時效後當事人仍然沒有提起訴訟也是不能繼續追究責任,如果在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有請求、認諾的情況也是可以申請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