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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催款訴訟時效中止可以適用嗎?

個人債務 閱讀(1.72W)

一、簡訊催款訴訟時效中止可以適用嗎?

簡訊催款訴訟時效中止可以適用嗎?

可以適用;

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的相關規定?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時效的進行(含開始進行和進行中)或完成,因一定事由的出現而暫停。廣義上時效的停止包括時效進行的停止和時效完成的停止或稱時效的不完成兩類。但在各國民事立法中所持觀點不同,這就使他們在時效中止的發生期間和效力認定等方面的規定不盡相同。下面將以比較的方式對有關問題作進一步評析。

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各國有不同的解決方式。有的國家如日本僅就時效不完成予以規定,且其妨礙事由消滅後,須經過的法定期間也有法律專門規定,如其除對因天災或其他不能避免的事變致不能中斷時效時,規定自妨礙消滅之時起二週內,時效不完成外,其餘包括未成年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無能力對父母或監護人的權利、夫妻一方對他方的權利、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未確定等,均規定為在該妨礙事由消滅之時起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故他們認為,時效的停止是在時效完成之際,因有一定的事由存在,在該事由存在期間和該事由消滅後的法定期間內,妨礙時效的完成。換言之,只有在時效期間的最後階段有一定事由存在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而不應是在時效開始起算的任何階段。前蘇俄民法典也有類似規定,其內容為“訴訟時效期限只有在本條所列舉的情況於時效期限的最後六個月內發生或繼續存在時方可中止,如果該時效期限不足六個月,則可在整個時效期限內中止”。這種不承認時效進行停止的規定,應當說與消滅時效的立法宗旨較為吻合,但對權利人要求較嚴。有的國家如法國、瑞士等只規定時效進行的停止,認為不論時效時間長短,在時效進行的開始和進行中間,只要有法定事由阻礙,就應使時效期間暫停。這種規定側重於對權利人利益的保護,但其不考慮時效期間的長短,對一些期間較長的時效,也規定可在時效進行的開始適用中止規定,則給人有多此一舉的感覺。有的國家如德國則採廣義的觀點,針對不同情況分別以時效進行的停止和時效不完成予以規定,譬如,其對延期給付或義務人由於其他原因暫時有權拒絕給付的法律上原因,以及夫妻婚姻關係存續等家庭原因,就規定在時效進行中的任何時間都可中止;而對不可抗力、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失去法定代理人、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未確定等,則規定該事由在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記憶體在方可中止時效進行。這種區別對待的做法,不僅表現了法律調整的細緻和精確,而且還反映了立法技術的高明以及法律的公正性。

我國《民法通則》第139 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可見其與日本民法典規定相似,但在《民法通則》頒佈施行之前,我國理論界也有不少學者認為,在時效進行的任何階段,只要有法定事由出現就可中止時效進行。相對而言,在我國民事立法體例對家庭原因等是否可為中止事由並不明瞭的前提下,應當說將中止時效的時間定在最後六個月內發生並無不當。因為如此規定不僅符合訴訟時效制度促進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的目的,而且在中止事由消滅後,權利人仍還有相應的時間行使權利,對權利人的利益並不損害,所以沒有必要在時效開始後的任何階段規定都可中止時效。須注意的是,如果該中止事由發生於六個月之前而持續至六個月內的,則也應中止時效進行。然而,隨著中止事由的範圍逐漸完善,對因家庭原因而使權利人無法或不便行使權利的情況,就得另當別論。這是因為此類事由更多的是考慮權利人不便行使權利這一因素,其均體現為自始不能,而不象不可抗力或權利人因其他障礙無法行使權利,是以權利人主觀上欲行使權利而客觀上暫時不能,或者是以權利人暫時客觀上根本無法行使權利的標準來衡量,其往往表現為嗣後不能。因此,我們決不能將兩類事由相提並論。由此亦決定了我國在完善訴訟時效中止事由的有關規定時,應以德國立法模式為藍本,根據不同事由來確定時效中止的發生時間。

綜合上面所產的,每一個案件都是有訴訟時效的,但是訴訟時效中止就不是每一個案件都適用,但對於簡訊催款,只要對方可以接受得到,那麼完全就可以適用這項條款,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不同的案件所適用的條款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