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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是否可以中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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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是否可以中斷訴訟時效

信訪是否可以中斷訴訟時效

信訪是可以中斷訴訟時效的。信訪制度及信訪機關作為我國特有的行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信訪是信訪人向有關機關反映情況,由相關機關處理的一種活動,信訪同樣能引起時效中斷

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一種群眾性組織,本身不是保護民事權利的國家機關,但它可依權利人申請調解糾紛,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群眾性組織能達到這種效果,作為政府行政機關的信訪機關,更應當具有保護民事權利的能力。因此只要權利人向有關單位和機構反映了糾紛,提出了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均應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中斷是在訴訟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全部歸於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信訪可以挽救相應的損失,所以信訪是可以中斷訴訟時效的,但是需要對構成侵害的案件進行計算打官司的有效期限,而且信訪的後動耗費時間是可以作為中斷時效的重要依據的,所以信訪和訴訟都有同樣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