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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院開庭程式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6.19K)

一、民事訴訟法院開庭程式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院開庭程式是什麼

1、 宣佈開庭。

2、核對當事人身份

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職業、住所地(是訴訟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單位住所地)。委託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許可權。

被告 (或被上訴人)、第三人(或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及委託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

3、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對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

4、 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

5、 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鑑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迴避。

二、民事訴訟的特性

具有公權性,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徵: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它既不同於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依賴於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力,法院裁判則不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是一種具有公權性與強制性的一種訴訟型別,是一種由法院代表國家行駛解決民事糾紛的存在。在進行民事訴訟上訴狀的書寫時,需要注意一定的細節,才能得到一定的法律效力,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利以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