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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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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是什麼時候?

公司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是什麼時候?

公司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二、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的格式和內容是什麼?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3)寫明案由:申請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

2.正文。

(1)請求事項:明確、清楚地寫出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移送至有 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主張。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受理相關訴訟案件時,應當首先對是否具備管轄權進行認定,有關管轄權的具體情況在法律上已經明確進行了規定,對於不具備管轄權的法院是無法對相關情況作出合法的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