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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以後訴訟費需要重新交納嗎?

訴訟管轄 閱讀(9.25K)

一、移送管轄以後訴訟費需要重新交納嗎?

移送管轄以後訴訟費需要重新交納嗎?

原來受理的法院有義務在移送管轄時一併將你已交的訴訟費也一併轉交有管轄權的法院,不用重新交納訴訟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通知:第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二、移送管轄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隨意性太大

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中,存在濫用移送管轄制度、互相推諉疑難複雜案件的現象,一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爭議案件、新型別案件等疑難複雜案件,個別法院任意找理由移送,以達到推諉的目的。甚至,個別法院誤導當事人以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經被移送法院法官詢問並釋明法律,案件當事人隨即不同意移送案件。這些都是法院濫用職權的表現。

2、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制度

管轄權異議是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隨著當事人法律知識的不斷豐富及律師對訴訟參與率的提高,尤其是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對於管轄異議權的運用日漸增多。通過異議,當事人惡意濫用異議申請權,以此達到拖延訴訟或轉移財產的目的。

3、移送程式較隨意

個別法院移送案件時採取郵寄方式或者由當事人自己拿著卷宗前來移送,還有的法院移送案件時移送人員不攜帶移送手續及工作證,直接拿著卷宗前來移送,使移送管轄制度喪失了應有的法律程式性和嚴肅性。

4、移送案件時訴訟費不隨案移送

個別法院移送案件沒有在移送前及時將訴訟費退還當事人或者沒有把交納訴訟費問題向當事人講清說明,導致個別移送案件長期積壓在立案庭不能立案,最終只能立案轉業務庭以撤訴處理,在兩個法院都消耗了大量的時間、人力和物力。

5、上下級法院移送案件弊端多

個別案件,基層法院為了規避矛盾,將自己管轄的案件隨意報請上級法院審理,上級法院有時也將本該自己管轄的一審疑難、複雜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例如破產類案件,破產清算在上級法院,破產終結後,職工與破產企業對補償分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上級法院交由下級法院審理。這樣做不但不利於公正審理,也沒有從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這樣一來,增大了管轄權上下轉移的隨意性,助長了管轄中的無序現象,造成法院濫用此項自由裁量權的現象,也給法院公正執行的形象造成了很多負面影響。

移送管轄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常見的,司法機關在受理相關案件後,在立案偵查了一段時間後發現並不具備管轄權的,這時就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式來移送管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