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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訴管轄後還可以移送管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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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一個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應訴管轄,指原告向本不具有該案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由於被告在答辯期限屆滿前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並進行了實體性答辯,該人民法院即有權對該案進行審理,審結後被告不得以該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要求再審。但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應訴管轄後還可以移送管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