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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不予受理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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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不予受理是如何規定的

在涉及到民事糾紛的時候我們會選擇到人民法院進行立案通過訴訟的手段解決問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立案是有一定的規定的,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會給予立案,如果不符合相應的規定會根據具體的情況不予受理或者是駁回訴訟,民事訴訟法不予受理的情況馬上就為大家總結。

一、民事訴訟法不予受理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該法第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當事人已經就合同糾紛的解決達成了書面仲裁協議,那麼法院一般不會受理,而告知當事人去仲裁機構仲裁;如果爭議應當由其他機關而不是法院解決,法院也不會受理;當事人如果就已經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重新起訴的,法院會依“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再受理;還有一些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起訴,法院同樣會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應當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沒有充分理由,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就該裁定提起上訴;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法院說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一定的變動以符合起訴的要求,再次起訴時如果符合條件,法院就會受理案件。

二、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1、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審理終結後須作出實體評判的階段作出的。

2、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式法;駁回訴訟請求依據的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

3、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勝訴權的否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三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前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而後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僅不得就爭議的這個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向受訴人民法院起訴,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判決有錯誤,也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民事訴訟法不予受理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在民事訴訟法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都有那些如上,比如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了書面上的協議。同時需要注意的事情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與人民法院駁回起訴還有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是有一定差異的,三者有一定的區別,在人民法院拒絕立案的時候要清楚是哪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