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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流程是怎樣的

辦案流程 閱讀(2.33W)

一、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流程是怎樣的

(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二)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

(三)證人陳述事實、法庭質證和法庭補充詢問。

二、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五十三條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第五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第五十七條 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第五十八條 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在民事訴訟中,知道案情的證人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的,如果原告或被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需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天向人民法院提出,證人在作證的時候必須如實陳述本人知道的事實,做假證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