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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有哪些內容

證據調查 閱讀(2.44W)

證據的合法性是三大訴訟證據都需要具備的條件,否則的話該證據就有可能不會被法院採納。那到底證據的合法性都有哪些內容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大家做具體分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有哪些內容

合法性是有效證據的基本特性之一。關於證據的其他特徵的論述可參見刑事訴訟法學部分中的相關內容。民事證據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不為法律所禁止,否則不具有證據效力。對證據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為了保障證據的真實性和維護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體現了人們對程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雙重要求。

一、主體合法:

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主體不合法也將導致證據的不合法。對證據主體的法律要求,也是為保障證據的真實性。因此法律根據證據特點,對某些證據的證據主體規定了相應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作出鑑定結論的主體必須具有相關的鑑定資格等等。

二、形式合法:

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例如,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書須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書面形式的合同文字加以證明。

三、取得方式合法:

證據取得方式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證據取得方法必須合法,是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於因為證據的違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視聽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時,就要求視聽資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如他人的隱私權等。常見的容易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證據取得方式是所謂偷錄、偷拍。再如,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不得由一名審判員或書記員獨立調查,屬於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也不能進行證據調查

四、程式合法:

證據程式合法。證據材料最後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這一程式就是證據的質證程式。

《最高人一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不經過質證,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證據的合法性特徵並不是證據本身具有的特徵,而是法律為了滿足某種價值觀念的需要而賦予證據的外部特徵。一般認為,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與來源合乎法律規定。在此華律小編提示大家,證據的合法性關係到證據是否被法律採納。證據合法將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證據不合法則將其排除。

從上文的解答中知道,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即主體合法、形式合法、取得方式合法以及程式合法。詳細的內容,本站小編在此就不贅述了,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證據如果不合法的話,那麼就會直接喪失掉證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