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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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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時間是什麼時候?

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時間是什麼時候?

根據民訴法第38條的規定,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 新舊民訴法都要求在答辯狀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對比一下,新舊民訴法第38條的規定都是一樣的,沒有變化。民訴法第38條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此,我想提出的問題是:若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其後果是什麼呢?是否意味著當事人已經放棄了再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權利呢?是否是意味著在該案件的整個訴訟程式中都不能再提管轄權異議呢?本人對此持反對意見。此外,若第一次法庭辯論結束後,當事人再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是否應對管轄權問題再進行實質性審查呢?就實務而言,法官一般都會拒絕當事人的請求,不會再審查管轄權的問題。 筆者接手該案後,也想過在二審階段要提管轄權異議的問題,當然,也知悉被駁回的可能性非常大。最早經辦此案的律師沒有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再接受經辦此案的律師因已過答辯期,在庭審筆錄中明確陳述:“因已過答辯期,同意不再提管轄權異議。”鑑於以上事實,且一審法院判決還存在其他程式上錯誤,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可能的結果後,筆者在二審階段也沒有提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二、案件發回重審後能否再提出管轄權異議

鑑於案件權益比較重大,一審敗訴後當事人只能提起上訴。其實,大家都明白,二審想扳回來,難度極大。由於一審判決列錯了案件主體,筆者以一審判決主體錯誤為由,要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比較意外的是,二審法院最終接納我們的代理意見,並沒有對案件實體性問題進行裁決,而是直接以案件訴訟主體錯誤為由,直接裁定案件發回重審,事實上賦予我們權利救濟、挽回敗局的權利和機會。

既然案件已發回重審,就應當是一切重新開始。但問題也出來了,筆者代理的被告一方能否再提起管轄權異議呢?發回重審的一審法院出具的開庭《傳票》及《舉證通知》材料中,重新明確了舉證期限、申請鑑定期限、申請證人出庭期限等內容,但沒有明確提到是否可以再申請管轄權異議。筆者也進行了詳細的資料收集,看了不少包括眾多律師在內專業人士的說法,認定不可以再申請管轄權異議的觀點居多,但比較遺憾的是,筆者並沒有找到具有權威性觀點和法律依據。在筆者律師團隊內部,觀點也不統一,可以再提,也有

管轄權異議,說明這個法院的管轄權當事人是有疑問在裡面的,認為這份法院沒有權利審判這個案件,所以就可以在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時候,提交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書,這個規定無論是新的還是舊的法律都是沒有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