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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管轄和管轄權轉移有什麼區別?

訴訟管轄 閱讀(2.53W)

一、移動管轄和管轄權轉移有什麼區別?

移動管轄和管轄權轉移有什麼區別?

移動管轄和管轄權轉移的主要區別是發生的原因不同,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例如中途參加訴訟的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應當在什麼時候提交呢?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後十日內提出。

二、管轄權異議的程式

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該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應裁定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確定該案件的管轄權後,即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為了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後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

一般的民事被告,若是發現案件可以由其他的法院審理的,並且若是將關管轄權進行移送之後,可以節約自己的時間,此時是可以在提交民事答辯狀的同時,也提交書面的管轄權移送的申請的,該請求在提出之後,法院需要認真稽核,若是確定可以將案件進行轉移,是必須要嚴格遵守流程轉移案件的一切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