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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轄權異議是否要進行答辯?

訴訟管轄 閱讀(1.6W)

一、關於管轄權異議是否要進行答辯?

關於管轄權異議是否要進行答辯?

管轄權異議是不需要進行答辯的,管轄權異議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但本身是不需要進行答辯處理的。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後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

二、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什麼?

所謂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管轄權異議主體的表述為“當事人”,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轄權異議之主體地位在法理上和實務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於原告、參加訴訟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轄異議權。 多數觀點認為只有被告才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其理由有:

(1)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交”,而在第一審程式中,有權利提交答辯狀的當事人只有被告。

(2)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該條更明確規定異議主體為被告。

(3)管轄法院是原告自己選擇的,應當推定其認可受訴法院的管轄權,否則,其不應向該法院起訴,即使其後來發現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也可以通過撤訴的方式來否定法院的管轄權,因此,原告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4)必要共同訴訟的原告自己申請參加訴訟,說明其已經承認原告的訴訟行為,那麼他應受約束不能再對原告選擇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5)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不申請參加訴訟而另行起訴,假如他申請參加訴訟,則表明他承認和接受了法院的管轄,如果他對受訴法院管轄有異議,則完全可以不參加訴訟而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中通過支援一方當事人的主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其訴訟地位決定其只能依賴原、被告一方,因此,其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範圍,不僅包括被告,還應當包括原告、第三人。

對於管轄權異議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管轄權是否存在錯誤來進行認定的,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合法的向法院提出異議,但是否認定移送管轄,是需要結合實際的證據以及相關條件來進行判定的。